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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已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考試院於111年4月7日會同公告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2 年 4 月 28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937
公告內容

主旨:有關已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考試院於111年4月7日會同公告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3644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為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實施調整日期:自111年7月1日起。
適用對象: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
可適用旨揭調整方案之給付項目: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審(核)定之下列定期退撫給與:
月退休金,含兼領、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
遺屬年金(月撫慰金),含展期遺屬年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
不可適用旨揭調整方案之給付項目:
一次性給付。
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之撫卹金。
三、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作業程序:前開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直接由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發退撫給與之支給或發放機關分別調高2%後發給,不另以書面行政處分重新計算。經調整後發放金額之系統資料介接事宜,將由教育部協洽相關權責機關研議。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