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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一案,請查照辦理。
發佈日期 2022 年 2 月 15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394
公告內容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2月9日部退三字第111541939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依旨揭修正後條文規定,各機關學校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有關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條增訂第5項規定,公務人員依退撫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
本府前以111年1月25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110081013號函通函(計達),請各機關學校相關權責單位正確計算應課稅薪資所得金額,並依限(按,111年2月7日前)完成110年度所得憑單及扣繳憑單申報作業。
配合退撫法第7條增列公務人員依退撫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適用範圍包括該法第7條所定「在職按月繳付」及第12條所定「嗣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中屬個人繳付之費用(本息),均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是依退撫法第12條第4款、第6款及第7款所定義務役、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留職停薪期間或停職期間等年資,如由「個人負擔」所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亦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
配合本次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及110年4月28日銓敘部召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免納所得稅修法配套措施」研商會議結論,公務人員退職所得應照退撫法施行前、後年資按比例課稅,由退撫新、舊制給與發放機關分別按各自發放金額計算免稅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公務人員退撫舊制給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即應全數列為退職所得,爰各機關學校仍按實際發放金額為應計稅金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屬110年1月1日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列為退職所得,爰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按比例計算應計稅金額並辦理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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