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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表彰科展指導教師於本市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以下簡稱市展)及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以下簡稱國展)各階段之貢獻,修正科展指導教師敘獎原則。

一、依據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112年12月20日科實字第11202006170號令發布之「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二、旨揭敘獎原則,為表彰科展指導教師於市展及國展各階段之貢獻,修正指導老師之敘獎為「市展及國展同時得獎時,得分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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