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於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於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影本各1份。
二、旨揭規定修正內容,主要係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
關(構)、公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
年資範圍,並明定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對照表
之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以及放寬
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
三、旨揭規定修正生效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務請轉知並協助同仁依限檢證辦理。
四、各機關學校於受理聘僱人員以外且報酬支給不具全國一致性標準之契約進用人員,因提敘需求提出之服務證明書開立申請時,內部應採客觀一致之基準辦理相當職等之認定,避免就辦理之業務、職責繁重程度均相同(當)之人員,給予不同之相當職等之認定,並應避免低資高認等明顯不相稱之情形存在;其餘注意事項請依銓敘部來函說明段辦理。相關服務證明書,請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俸給項下,自行下載運用。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影本各1份。
二、旨揭規定修正內容,主要係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
關(構)、公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
年資範圍,並明定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對照表
之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以及放寬
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
三、旨揭規定修正生效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務請轉知並協助同仁依限檢證辦理。
四、各機關學校於受理聘僱人員以外且報酬支給不具全國一致性標準之契約進用人員,因提敘需求提出之服務證明書開立申請時,內部應採客觀一致之基準辦理相當職等之認定,避免就辦理之業務、職責繁重程度均相同(當)之人員,給予不同之相當職等之認定,並應避免低資高認等明顯不相稱之情形存在;其餘注意事項請依銓敘部來函說明段辦理。相關服務證明書,請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俸給項下,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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