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北市政府行政中立重要宣導】各機關於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應嚴守行政中立之相關規定,維持政府機關之公正立場
一、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公告,本(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相關事項業已確定,自8月20日(選舉公告日)起至11月28日(投票日)止,依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人員應落實以下事項:
(一)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進入機關從事造訪或相關活動。
(二)應於辦公場所及活動場地各出入口明顯處,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如遇穿戴競選背心、徽章或攜帶競選旗幟之人員(包含參選人、競選助理或一般民眾)欲進入機關或活動場所,應予以適當勸導。
二、各機關應加強宣導,提醒同仁於選舉期間(按,投票日為本年11月28日)確實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原則。
(一)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進入機關從事造訪或相關活動。
(二)應於辦公場所及活動場地各出入口明顯處,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如遇穿戴競選背心、徽章或攜帶競選旗幟之人員(包含參選人、競選助理或一般民眾)欲進入機關或活動場所,應予以適當勸導。
二、各機關應加強宣導,提醒同仁於選舉期間(按,投票日為本年11月28日)確實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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