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會章程
新北市立文山國民中學教師會章程
86年5月13日成立大會通過
109年7月14日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新北市立文山國民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團結教師、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學品質、保障教育工作者權益及監督相關政策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新北市文山國中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文中路卅八號(文山國中內)。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自主、專業尊嚴與應有權益。
二、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三、擬訂本會教師自律公約。
四、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五、選派代表參與並監督校務行政之推展或與教師權益有關之法定組織運作。
六、受理本校與教師間之調解事宜。
七、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八、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九、其它有關教師或學生權益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正式會員:凡擔任本校合格專任教師及非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教職員工,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贊助會員:校長、具公務員身份之職員以及定期贊助本會經費者,得填具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但無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第 七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規定。
二、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
三、未盡本會會員之義務。
四、違反本會教師自律公約。
會員兼監事者,不適用前項前段之規定。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
三、主動宣告退會者。
四、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有發言權、議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 11 人、監事 3 人,均為無給職,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人、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同時當選理事、監事者,以理事為優先。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應同時舉行,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監事之任期,為每年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止。每屆理事會、監事會應於當選後2週內,由原任理事長、監事主席召開第一次會議,推選出理事長、監事主席。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1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長對內綜合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長代理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一條 監事會置監事主席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第二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監事主席。
四、議決監事或監事主席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三條 本會設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長代理之。
第二四條 本會依實際需要得置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會研擬之。
第二五條 本會理事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由理事長核可並報請理事會同意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社會各領域表現傑出之人士為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遇下列情形時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必要時。
二、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
第二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者不能超過親自出席的三分之一,違法者,該決議為無效。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三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函報主管機關(社會局)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卅日內函報主管機關(社會局)備查。
第三四條 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與記錄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布議事錄,供會員查閱。
議事錄應與出席會員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機關團體及個人捐款。
四、其他收入。
五、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三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七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會計年度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八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於學校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