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教育部函以,有關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基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相關配套作業事項一案,請查照辦理。
發佈日期 2022 年 3 月 0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634
公告內容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基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相關配套作業事項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053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條文修正後,各校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配合本次修正退撫條例第8條增訂第5項規定,教職員依退撫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
本局前以111年1月24日新北教人字第1110131101號函通函(計達),請各校相關權責單位正確計算應課稅薪資所得金額,並依限(按,111年2月7日前)完成110年度所得憑單及扣繳憑單申報作業。
配合退撫條例第8條增列教職員依退撫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適用範圍包括第8條所定「在職按月繳付」及第13條所定「嗣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中屬個人繳付之費用(本息),均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
配合修正後基管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爰自110年1月1日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部分:
教職員退撫舊制給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即應全數列為退職所得,爰教職員退撫舊制給與發放機關仍按實際發放金額為應計稅金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教職員退撫新制給與,其中屬110年1月1日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相應領取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列為退職所得,爰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按比例計算應計稅金額並辦理申報作業。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