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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組織章程

新北市立文山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 依據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
  •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發布
  •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第一次家長委員會修訂
  • 中華民國107年9月15日第一次家長委員會修訂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1日第一次家長委員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 本會名稱定為「新北市立文山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宗旨如下:
    • 促進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健全發展
    • 維護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權利。
    • 保障學生在校學習與受教育權。
    • 增進家長與學校、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校址:新北市新店區文中路 38 號),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宜於每學年開學後,班親會推選班級代表並選任委員,十四天內,將班級家長委員之姓名電話送本會,以利會務連繫。

  •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

    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職權。

  •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 配合班級教師,研討班級經營及教學之聯繫。
    • 協助推展班級課程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
    • 每班應推選班級代表 1 至 2 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 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及家庭教育有關事項。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
    • 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另同一家庭之家長僅得被選 (推) 為一班級之會員代表。

  •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 審議家長會法定組織相關章程。
    •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
    • 討論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
    • 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 選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支出及聽取決算報告。
    •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 11 人至 41 人,實際人數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依年級比例選任之,候補委員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
    • 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原住民學生超過五十人者,或達全校學生人數十分之一,由原住民家長選 (推) 一人擔任委員。
    •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 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十一人,由各年級委員互選組成之 (原則八、九年級各四人、七年級三人,視各年級出席比率調整),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其任期與家長委員同。
    • 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六人,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選舉。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 家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家長會長於學期中出缺時,所遺留原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會長代理至期滿;超過三個月以上或家長會長、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另行選 (推) 舉產生。
    • 家長會得聘顧問若干人,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教育發展或相關事項,任期一年得連任,其聘任經家長會同意。
    • 家長會設幹事一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遴聘,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聘任,如聘任校內教職員工,須經校長同意。
  •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 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 推選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 推選出席校務會議,列席導師會議、教學研究會、教務、訓導、輔導會議、員生消費合作社會議等之家長代表。
    •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 處理經常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 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 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報告經費收支事項。
    • 整理會員代表大會之建議事項送請學校參辦。
    •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
    •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 家長委員會依實際需要設下列各組:
    • 教育組:整合社區、家長資源、協助教學及輔導、參與課程發展設計及出版通訊等工作。
    • 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聯誼活動。
    • 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之電話請假或有關於學校行事及親子教育關係之疑難問題,並受理家長及學生之申訴。
    • 公關組:建立家長個人資料連絡網,爭取有關機構或熱心人士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排解社區或家長與學校或教師間之紛爭;策畫舉辦各種茶會、接待來賓。
    • 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並有效管理及運用,惟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
    • 服務組:負責募集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通導護、圖書管理、維護校園環境及支援教學等服務性工作。

    前項各組組長,由家長會遴選家長委員擔任;組員由組長由家長委員中擇之,任期均為一年,並得連任;其聘任,應經家長委員會之同意。

  •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休會期間代行職權
  • 第三章 會員

  •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 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 班級代表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任務分派。
  •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 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 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 第四章 會議

    •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十四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表。
    •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二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議須有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前項之同一人係指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至少一人列席。
  • 家長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惟會中推選下列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時,由新任會長推舉或委員自願參與:
    •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 其他依規定選派代表。

    前項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本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本會管理。

    本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 本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如發現違法者依相關法規追究其責。

  • 第六章 附則

  •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各一人及幹事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依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
  • 學校如因舉辦學生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要本會支援經費時,為利本會之運作,應參酌可行性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計畫、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可執行。
  •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 家長會各項選舉,應於非上班時間舉行;另各項會議應避免於上班時間舉行,以擴大匯集意見交流。
  • 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均為無給職。
  • 家長會適時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配合學校或地區需要,共同辦理與教育事務相關專業成長或睦鄰活動,並成立校務基金會,以推動校務發展。
  • 如有因時因地更新事項,另行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