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教育部釋示教師法第26條第2項所稱「復議」之定義,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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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1 年 12 月 28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1,221 |
公告內容 | 主旨:轉知教育部釋示教師法第26條第2項所稱「復議」之定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67388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三、前開規定所稱「復議」,係主管機關基於行政監督之立場,要求學校就教師評審委員會已決議案件重開行政程序之規定,主管機關依該規定交回學校復議時,學校即應重行審議,依法作成新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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