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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113學年度第1學期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3年10月4日(五)前將申請表及收據等送人事室申請。
發佈日期 2024 年 8 月 12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532
公告內容

一、113年2月起新方案(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當事人擇優擇一申請原則)

(一)「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私立大專學生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1.75萬元),請同仁洽請私校更換註冊繳費單,將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擇優申請子女教育補助(3,58萬元)(為避免重複請領補助,助學系統將提供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名單予各大專校院查閱比對,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將使用同仁個人資料之相關訊息)

(二)「高中全面免學費」-公、私立高中職可對比補助金額(如附件補助表)擇優申請(如公立高中已補助學費6240元,因已擇優,就不得再申請服務機關學校子女教育補助3800)

二、 申請條件:公教人員子女就讀政府立案(本國)之公私立大專以下(不含研究所)小學以上(不含幼稚園、托兒所)學校正式學生。

三、需檢附之資料

(一) 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

(二)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者,併需檢附註冊單或學雜費明細單(有學費及雜費明細項目及金額供查驗),又轉帳繳費或信用卡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含費用明細)。

(三)如員工本人或該名子女為首次於本校辦理子女教育助費申請,均上傳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屬關係,爾後申請無須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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