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符合資格且有強烈意願參與之教師,可向教務處教學組報名,每位教師限報名1個科目,勿重複報名。
(一)資訊科技增能學分班,對象資格如下:
1.第一優先: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科目之在職專任教師。第二順位:取得中等學校資訊科技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教授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科目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並取得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及薦送表件者。第三順位: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之在職專任教師。第四順位:取得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並取得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及薦送表件者。
2.前項相關合格教師證書為:中等學校電腦(計算機概論)、高級中等學校資訊科技概論科、中等學校資訊科及中等學校資料處理科。
(二)第二專長學分班:
1.薦送對象資格為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且依法取得中等學校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2.薦送排序部分,請依所轄學校師資結構確實掌握,建議以相同領域非專長授課教師優先,現職合格專任之非專長授課教師次之。並兼顧下列原則:參酌所屬學校專長授課情形、近年內無法聘足專任教師之領域、兼顧區域、班級數等均衡性如小班小校,所屬中等學校於該領域學科非專長授課節數累計達二十節者為優先等。又兼顧教師年齡與進修後能回饋服務年限之合理性:如將屆退休或近年有介聘異動之教師則不予推薦等,予以排序。
3.參加教師:(1)需繳交保證金1萬元,並簽立切結書,保證金於課程修畢後無息退還;進修期間未能如期完成全部課程,則保證金不予退還。(2)進修教師於修畢第二專長學分班課程且取得該類科教師證書後,應配合學校依教師專長排配授課,及配合開班之師培大學填寫後續追蹤資料,違反規定者,應全額繳還學分費。
二、參加教師服務義務:
資訊科技增能學分班,教師於修畢增能後,發給中等學校科技領域資訊科技教師證書或取得該類科教師證書後,並應配合學校依教師專長排配授課,及配合開班之師培大學填寫後續追蹤資料。
第二專長學分班,(1)需繳交保證金1萬元,並簽立切結書,保證金於課程修畢後無息退還;進修期間未能如期完成全部課程,則保證金不予退還。(2)進修教師於修畢第二專長學分班課程且取得該類科教師證書後,應配合學校依教師專長排配授課,及配合開班之師培大學填寫後續追蹤資料,違反規定者,應全額繳還學分費。
三、科目參考如下:
(一)資訊科技增能學分班-資訊科技(國中)
(二)第二專長學分班-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專長、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專長、原住民族語文專長(OO族語)、資訊科技、生活科技、華語文、雙語、地球科學、健康教育、表演藝術、童軍、家政、特教-資優國文、特教-資優英語、特教-資優理化、特教-資優數學、特教-資優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