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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重申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之相關規定,請協助於適 當時機宣導,俾利貴單位所屬(轄)受僱者及事業單位遵 循辦理,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2 年 12 月 05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274
公告內容

主旨:重申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之相關規定,請協助於適
當時機宣導,俾利貴單位所屬(轄)受僱者及事業單位遵
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1年11月16日台內警字第1110873351號函送行
政院性別平等會人身安全分工小組第27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法於公務
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
此限。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
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另參本部改制前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4月29日勞動3字第0920024233號令,
前開所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之定義範圍,分別以「公務
人員保障法」、「教師法」所訂適用或準用範圍為界定之
依據;軍職人員則依『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設置暨審
議作業實施要點』(已停止適用,現行規範為國軍官兵權

益保障會審議要點)所訂保障對象為範圍。爰性別工作平
等法適用於所有受僱者,惟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
員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再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
行為發生之責任,且於知悉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
性騷擾時,應即時啟動其糾正及補救機制。本部業訂有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
各類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雇主
處理職場性騷擾案件時當可遵循。
四、前開所謂糾正及補救,旨在課雇主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
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之責任,包括雇主知悉性騷擾行為發
生時,不論性騷擾事實之有無,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
之始末,及調查完成後設身處地被性騷擾者之感受,採取
具體有效之措施,如認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
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給予完善之保障,使被性騷擾
者免處於受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中。又,雇主應採取、
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
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五、另雇主在處理職場性騷擾相關事件時,應尊重被性騷擾者
之意願;處理申訴時,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且調查過程應
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人格法益。此外,雇主應實施防治
職場性騷擾之教育訓練,宣示事業單位禁止任何性騷擾發
生,並提供事業單位處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以建立受僱
者面臨職場性騷擾時應對之基本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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