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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111年9月23日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
發佈日期 2022 年 10 月 19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621
公告內容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111年9月23日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0月13日部退三字第1115493470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修正發布,依修正條文第131條第2項規定,除第7條之1、第103條及第113條分別自110年1月1日、111年7月1日及108年8月23日施行外,其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即自111年9月25日施行)。
三、請本府各機關學校配合依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依修正後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序文,各服務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有退撫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1目所定情形,而擬主動申辦其命令退休時,當事人如無繼續任職意願並以書面表示時,服務機關得依其意願不進行命令退休前之職業重建服務程序。
修正後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09條第1項,業刪除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不再為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1款所定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應停止月退休金之適用範圍,並自發布日施行(即自111年9月25日生效)。準此,因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而依原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及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者,自111年9月25日起,應恢復其權利。爰請配合辦理相關作業如下:
請清查所屬退休公務人員是否有依修正前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0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者;若有,應即通知84年7月1日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以下分別簡稱舊制、新制)年資之退休金支給機關或發放機關,自111年9月25日起,恢復發放渠等舊制、新制年資之月退休金,並補發自111年9月25日起已經停發之月退休金。
另仍有優惠存款者,請以書面通知其儘速持該通知至原儲存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各分行,依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規定,辦理恢復優惠存款手續,並副知支給機關、原儲存之臺灣銀行分行及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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