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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關於教師行為經認屬於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情形,該學年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學校仍應覈實辦理教師年終考核,與申誡懲處適用之款目無關,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2 年 7 月 27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1,307
公告內容

主旨:關於教師行為經認屬於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情形,該學年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學校仍應覈實辦理教師年終考核,與申誡懲處適用之款目無關,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7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084358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教育部100年9月1日臺人(二)字第1000149931號函略以,教師之成績考核係依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覈實辦理考核,其中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1項第2款,必須全部符合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各目所列之條件;若違反其中1目,即不得考列該款;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則僅須具有第4條第1項第3款其中1目,即可考列該款。 三、有關教師行為經認屬於「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情形,縱學校考核會未予審認為同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而未符同辦法第5條第3款情形,惟學校辦理教師年終成績考核時,仍應依同辦法第4條規定,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覈實辦理考核,其中考列同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必須全部符合各目所列之條件;若違反其中1目,即不得考列該款。 四、請各校依前揭規定覈實辦理教師年終成績考核。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10722新北教秘字第11113435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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