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之通報規定

 

  • 1.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通報義務之主體。
    2.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疑似校園性別平等事件,應依相關法令像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3. 義務產生之時間點為第一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平等事件起計算,總時限不得超過24小時(包含告知學校權責人員之前)
    感謝各位老師配合!!!
  • 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公文